◆公證、認證、驗證的意義
公證: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, 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。
認證: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,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。
三、

驗證:領務人員就請求人請求證明或認證外國文書,以驗明、比對文書上之簽字、鈐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查證。

◆【相同處】:法律依據/受理單位/處理時間等等。

一、法律依據:公證法及公證法施行細則
二、受理單位: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
到場要求:
 (一)限本人親自到場案類:法律特別規定或因事件性質者,如公證結婚、認領子女;惟譯文認證之文書或翻譯內容有疑義時,請求人應到場說明。
 (二)得委託他人到場案類:除前項情形以外。
 註:所稱「當事人」,除本人或雙方當事人外,保證人、見證人、通譯等,均屬之。
應備文件:
 (一)公證、認證請求書(參閱八、申請表格)。
 (二)請求公、認證事務所需相關文件。
 (三)國民身分證、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。
 (四)請求人為外國公司或外國法人時,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  1.已設分公司者:公司執照正、影本。
  2.已認許但未設分公司者:認許證正、影本。
  3.未設分公司且未經認許者:備案證明書正、影本。(此類對象,就其在台業務上法律行為,可依公司法第386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)。
 (五)授權書或委託書:(親自辦理者免付)
  1.代理個人時:
   (1)授權書。(須加蓋與印鑑證明書上相同之印鑑章 )
   (2)印鑑證明書。(須為被代理人六個月內之證明書)
  2.代理公司時:(包括已在台設立分公司的外國公司及業經認許的外國公司):
   (1)授權書。(須加蓋與登記事項卡上相同之印鑑章)
   (2)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或變更事項卡:
    如事項卡發出時間在六個月內,帶事項卡正、影本,影本須蓋與事項卡相同的印鑑章。
    如事項卡發出時間超過六個月,除事項卡正本外,還要向經濟部或建設局申請該事項卡的抄錄本,該抄錄時間要在三個月以內。
  3.代理未經設立且未經認許的外國公司時:
   (1)該外國公司的授權書。
   (2)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
五、處理時間:實際處理所需時間仍須依個案而定,如公證人須向發證機關查證者,約需三至五個工作天。

◆【不同處】:

公證是證明該項”法律行為之作成”或”該項事實之存在”。

認證是證明其”文書之作成”或”形式上為真正”。

驗證是對公證證明的事項或認證證明的事項做”驗明”、”比對文書上之簽字、鈐印”或”以其他適當方式”予以查證。

http://iff.npa.gov.tw/front/life.php?tr_id=15&id=346

以上資料,提供給你參考囉。^^

參考資料 藍詮+網路整理
創作者介紹
創作者 rodrigue06的部落格 的頭像
周伊延疚叫增蕪瞄

rodrigue06的部落格

周伊延疚叫增蕪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 1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