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◆公證、認證、驗證的意義 |
| 一、 | 公證: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, 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。 |
| 二、 | 認證: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,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。 |
| 三、 | 驗證:領務人員就請求人請求證明或認證外國文書,以驗明、比對文書上之簽字、鈐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查證。 |
◆【相同處】:法律依據/受理單位/處理時間等等。 | 一、 | 法律依據:公證法及公證法施行細則 | | 二、 | 受理單位: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| | 三、 | 到場要求: | | | (一) | 限本人親自到場案類:法律特別規定或因事件性質者,如公證結婚、認領子女;惟譯文認證之文書或翻譯內容有疑義時,請求人應到場說明。 | | | (二) | 得委託他人到場案類:除前項情形以外。 | | | 註:所稱「當事人」,除本人或雙方當事人外,保證人、見證人、通譯等,均屬之。 | | 四、 | 應備文件: | | | (一) | 公證、認證請求書(參閱八、申請表格)。 | | | (二) | 請求公、認證事務所需相關文件。 | | | (三) | 國民身分證、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。 | | | (四) | 請求人為外國公司或外國法人時,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 | | | | 1. | 已設分公司者:公司執照正、影本。 | | | | 2. | 已認許但未設分公司者:認許證正、影本。 | | | | 3. | 未設分公司且未經認許者:備案證明書正、影本。(此類對象,就其在台業務上法律行為,可依公司法第386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)。 | | | (五) | 授權書或委託書:(親自辦理者免付) | | | | 1. | 代理個人時: | | | | | (1) | 授權書。(須加蓋與印鑑證明書上相同之印鑑章 ) | | | | | (2) | 印鑑證明書。(須為被代理人六個月內之證明書) | | | | 2. | 代理公司時:(包括已在台設立分公司的外國公司及業經認許的外國公司): | | | | | (1) | 授權書。(須加蓋與登記事項卡上相同之印鑑章) | | | | | (2) |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或變更事項卡: | | | | | | 如事項卡發出時間在六個月內,帶事項卡正、影本,影本須蓋與事項卡相同的印鑑章。 | | | | | | 如事項卡發出時間超過六個月,除事項卡正本外,還要向經濟部或建設局申請該事項卡的抄錄本,該抄錄時間要在三個月以內。 | | | | 3. | 代理未經設立且未經認許的外國公司時: | | | | | (1) | 該外國公司的授權書。 | | | | | (2) |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| | 五、 | 處理時間:實際處理所需時間仍須依個案而定,如公證人須向發證機關查證者,約需三至五個工作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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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【不同處】:
公證是證明該項”法律行為之作成”或”該項事實之存在”。
認證是證明其”文書之作成”或”形式上為真正”。 |
| 驗證是對公證證明的事項或認證證明的事項做”驗明”、”比對文書上之簽字、鈐印”或”以其他適當方式”予以查證。 |
http://iff.npa.gov.tw/front/life.php?tr_id=15&id=346
以上資料,提供給你參考囉。^^
參考資料
藍詮+網路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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